女职工因怀孕、生育发生的检查费、接生费、手术费、住院费、药费和治疗费。
职工实施放置(取出)宫内节育器、流产术、引产术、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(其中宫内节育器、绝育及复通手术只报销材料费用,如上环取环只报销环子费)